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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协议融资
发布时间:2016-04-0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一、产品定义
协议融资业务是指在出口结算业务项下,我行境内分行安排海外机构为境内出口商的出口应收款项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
此业务项下,海外机构作为融资方需占用信贷规模;境内行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但需按照基础产品的相关规定承担对客户的授信审核职责。
二、适用范围
外币协议融资业务品种包括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有追索权出口融信达;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范围仅限于出口货物贸易,业务品种包括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有追索权出口融信达和订单融资。
三、主要功能
利用海外低成本资金,帮助出口商降低融资成本。
四、风险系数
出口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出口信用证项下融信达办理协议融资,风险系数为0;
出口D/P托收押汇、出口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押汇、托收/赊销项下出口融信达办理协议融资,风险系数为0.5;
出口D/A托收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项下协议融资,风险系数为0.75;
订单融资项下协议融资,风险系数为1。
五、开办权限
按照产品管理办法,总行授权各一级分行开办协议融资业务,允许机构转授权,仅允许一级分行直接授权辖内各级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海内外联动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中银贸金EM[2014] 82号),协议融资业务实行扎口管理,原则上仅限于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办理,其他辖属机构如确有业务需求,须由其所属一级分行严格进行资质认定后方可开办。
六、客户准入标准
协议融资项下,客户除满足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有追索权出口融信达和订单融资基础产品相关管理规定的准入标准外,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项下,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相关要求;
2、客户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
3、客户与我行建立授信关系的总分行级以上重点客户(全额落实保证金或存单质押的不受本条限制);
4、订单融资项下要求订单涉及的境外企业必须与境内出口商存在两年以上良好稳定的出口合作关系,且确保境内出口商能够实现订单下的真实出口。
七、主要风险特征与控制措施
协议融资项下,应参照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有追索权出口融信达和订单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贷前、贷中、贷后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还应关注如下方面:
1、合作范围:协议融资业务仅限于集团内部办理,境内行仅可与海外机构合作。
2、会计核算:协议融资在境内行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在海外机构纳入表内贸易融资科目核算。
3、业务期限:协议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应与出口商的贸易经营周期或应收账款的账期相匹配,外币协议融资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
4、监管合规:外币协议融资业务应要求企业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预录入外债签约信息,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取得外汇局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应根据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在融资发生、贸易回款及融资还款时,分别在RCPMIS系统进行2106、2101和2111项下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指标管理。
5、收费说明:协议融资项下,境内行可按照《贸易金融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向客户收取融资安排费,但需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明确业务项下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代付融资安排、结构期限设计、融资展期安排、政策咨询说明、协议缮制和资料审核等)。
6、代缴税款:对于海外机构在境内取得的收益,境内行应代海外机构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纳预提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款,在与海外机构协商定价时也应区分含税报价及不含税报价。
7、风险责任:融资到期时,如出口商未能按时偿还融资款项及相关费用,境内行应立即通知授信发起部门,并对该出口商暂停办理新的协议融资业务。海外机构可立即向境内行转让融资债权,或要求境内行在一定期限内代为追讨出口商融资款项,若在此期限内出口商仍未能付款则向境内行转让融资债权。不良余额将体现在境内行。
8、扎口管理:境内行应按照《关于加强海内外联动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严格落实“双重防控”机制,实施“控住境内源头、加强海外补充”的全流程风险管理,加强对定点联系人和授权机构的名单式扎口管理。
9、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境内行发起协议融资业务时,应按照《贸易融资业务背景真实性审核要点》,对客户提交的提单、订单和仓单(“三单”)予以重点审核,并对涉及大额、新客户、关注行业和特殊交易等四类情况的业务逐笔严查贸易单据(“四查”)。
八、规章制度及发文号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版)》(中银发(2013)591号)
2、《关于加强海内外联动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中银贸金EM[2014]82号)
3、《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业务背景真实性审核要点》的通知》(中银发[2014]233号)
4、《关于加强钢铁、铁矿石、煤炭、铜、油品项下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的通知》(中银贸金EM[2014]2号)
5、《关于强化部分贸易融资产品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银贸金[2014]5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贸易融资产品管理的通知》(中银贸金[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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