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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意见第五、第六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第五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升格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开票销售首超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小微企业每通过1个省级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奖励2万元。获评省、市“专精特新”产品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对摊位费用进行补贴,国内不超过2万元,国外不超过4万元,各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摊位费用。
申报要求:1当年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县统计局出具证明为依据;2、开票销售首超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以县国税局出具证明为依据;3、省级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鉴定以证书为准;4、省、市“专精特新”产品和科技小巨人企业以省市经信委认定文件为准;5参加国内外产品展览展销活动的小微企业提供参展通知、参展现场影像资料、图片和实际发生的摊位费用发票。
申请流程:相关企业准备证明材料向所在镇区、街道提出申请,经镇区、街道初审后,报县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审核;县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核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县领导审批,由县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条提升创业集聚区层次
企业在全民创业集聚区内建设单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多层厂房,在项目投产后,第一层厂房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多一层每平方米增加50元补贴;多层厂房安装货运电梯的,按电梯采购价格的30%予以补贴。
申报要求:申报多层厂房的企业需提供新建厂房的建筑合同、图纸、货运电梯发票;申报标准厂房奖励的镇区、街道需提供整体规划图纸和每幢厂房建筑图纸;申报当年开工当年投产奖励的项目需提供建筑合同和县国税局出具的开票销售证明。
申请流程:由相关企业向所在镇区、街道提出申请,经镇区、街道初审后报县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审核;县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核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县领导审批,由县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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