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三农频道>合作医疗
不予补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6-01-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1.使用的药品或诊疗项目未列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县镇基药目录或诊疗项目目录的;
2.应当由第三人支付医药费用的(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生育保险基金等);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境外就医的;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违规违章、违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美容、健美、保健、减肥、增胖、增高、非功能性整容和矫形手术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7.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后遗症、并发症等)和计划外生育的费用;
8.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9.血费及各类血液制品费用;
10.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出诊费及生活服务类费用等;
11.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的费用;
12.口腔科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费用;
13.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的诊疗费用;
14.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催眠疗法、水吧疗法、营养疗法、辩证施膳指导等项目;
15各种自用的检测检查仪、治疗仪、康复性器具;
16. 住疗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7.县内医疗机构非本部(指分院、门诊部和协作科室、承包科室)的门诊费用;
18.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费用;
19. 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多收取的各项费用;
20.非医药费用原始票据、手工票据、非税务票据、非医疗机构票据及县外民营医疗机构门诊票据;
21.已享受新农合补偿的票据;
22.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关  闭】
首页 | 联系我们 | 管理制度 | 管理入口 | 信箱后台
中共阜宁县委 阜宁县人民政府主办 阜宁县政府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1587238801 87238520 QQ:364814278
苏ICP备11025962号-1